提升土地资源要素精准化配置!宁夏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6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根据该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准入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我区将发挥城镇开发边界对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支撑作用,从明确准入情形、严格规模管控、规范论证审查、加强规划管理、做好台账管理五方面入手,优化细化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区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管理,提升土地资源要素精准化配置水平。
“城镇建设用地应优先考虑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崔奇鹏介绍,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前提下,我区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服务于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且有特定选址要求的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七类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布局。

我区对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按照要求,全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各市、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分阶段总量控制(“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规模的10%。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合理性论证,各地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围绕项目规划布局、特定选址要求、建设时序等,对项目选址合理性进行审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则在用地审批合规性审查环节,重点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用途管制规则展开审核。
此外,各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的选址阶段,可同步编制地块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审批后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可替代项目选址合理性论证,但项目选址合理性论证不得替代详细规划,且不能作为核提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同时,自2021年以来以城镇批次形式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建设用地(不包括村庄规划或“通则式”管理规定覆盖的、未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村庄建设用地或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均须纳入市、县年度城镇开发边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管理台账,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五年实施评估时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如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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