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炉,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了解到,为全面落实土地权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指导意见(试行)》近日印发,将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据介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将遵循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市场化配置机制、合理分享增值收益5项基本原则,依法规范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一步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增加村集体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所有权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范围。依法享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需完成拟出让(出租)宗地勘测定界,依法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明确拟出让(出租)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界址、面积、用途、产业准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交易起始价格既可以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也可以参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法定公示地价。尚未建立公示地价体系的,可结合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租赁价格及使用成本等综合确定起始价格,起始价格不得低于该宗土地取得的各项客观成本费用之和。
同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结果向全体村民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资金专门账户,留归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并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则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鼓励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布局零散、基础设施等条件薄弱、确实无法直接利用的用地,也将按照节约集约原则,采取土地整治、区位调整等方式进行开发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还需联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监管机制,将出让(出租)宗地信息、价格、动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录入宁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监管平台,各地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也将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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