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实施!宁夏失业保险基金实现省级统收统支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区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筹制度。
我区推进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包括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经办服务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等7项重点任务,对全区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费率、缴费基数、计发比例、待遇项目等政策标准进行了统一。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将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实施意见》明确,全区要建立各级政府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项支出由自治区统一管理、统一拨付,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实施意见》要求,对全区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优化,通过统一信息系统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服务项目,实现业务规程、经办流程、服务标准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运行监控考核机制,完善监控指标体系,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失业保险运行风险防控体系。
据悉,我区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筹制度实施后,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将得到有效提升,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显著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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