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效保障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6月28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了解到,近日,该厅联合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自治区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通知》,要求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强化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效率,依法高效保障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通知》提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在建、拟建、适度超前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与布局,将重点公路项目衔接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将已纳入上级规划的项目列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按照用地计划“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统筹足额保障重点公路项目用地需求。

“对重点公路项目用地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优先审批。”宁夏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处长张进向记者介绍,用地预审要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规定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涉及现场踏勘、节地评价、规划修改、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编制、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等相关工作要同步开展,联动推进,各环节不允许互设前置;自治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内的公路项目,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县域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因工期紧、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在通过用地预审、项目可研和初步设计批复后,可以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确保公路项目及时开工。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张进说,各类公路项目选址应充分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占用一般耕地的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符合规定且确实无法避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用途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按规定报自然资源部办理用地预审。各类公路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用地。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设计、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用地手续不完备的各类交通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对未取得用地手续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续建,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用地手续完善后方可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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