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宁夏医保个人账户可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
4月26日,自治区医保局发布消息,根据6月1日起施行的《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同时,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但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在健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方面,将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我区将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记者了解到,我区将根据国家要求合理确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水平,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明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按实施改革当年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定额划入个人账户。(新消息报记者: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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