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医疗救助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5月20日,自治区医保局公开征求《宁夏医疗救助办法(修订草案)》社会公众意见,记者了解到,医疗救助将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费用补助的方式。
在救助对象方面提出,属于下列范围之一,具有宁夏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获得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人口、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定期发放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对象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待遇按最有利于困难对象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对公众关注的救助方式和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定期发放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及住院治疗的,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医保三项目录外费用后,对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特困人员和孤儿给予10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低保对象和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给予8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经过以上救助后,对规范转诊、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仍超过3000元及以上的,再给予70%的倾斜补助。累计年度最高补助限额16万元。
低保边缘人口、定期发放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及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医保三项目录外费用后,对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累计年度最高补助限额16万元。
医疗救助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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