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施工项目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5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我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我区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及国铁集团公司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为所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对于跨市、县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原则上应向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合同等基本信息,重点审核项目总造价和建设周期等重要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工伤保险费,施工承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税务部门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核定单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将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预算中,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单独列入招标目录。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职工。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办理进场施工相关手续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施工承包单位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的告知函,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开展开工(施工)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同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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