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规定严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七类行为直接认定为设备未正常运行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出台,全面规范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手工监测全流程,明确监测数据失真、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两类核心违规认定标准,完善执法监管与信用惩戒机制。该规定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新规适用于全区所有持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及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排污单位需依据排污许可证、监测技术指南制定科学的监测方案,配齐专业人员与合规设备,建立覆盖点位布设、设备运维、样品采集、数据处理、台账归档、问题整改的全链条质量管理制度。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须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与联网,确保监测数据稳定传输。
此次新规划定刚性监管红线,明确七类行为直接认定为自动监测、视频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具体包括:未按规范运维设备导致数据失真;设备故障、数据异常、指标超标未及时处置;擅自改动、遮挡监控设备,篡改删除监控数据;数据有效传输率、监控在线率不达标;未规范标记设备及治污设施运行工况;违规启停监测、监控设备等违规行为。
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流转保存、实验检测、数据处理等关键环节违规,造成数据错误、无法复核;自动监测设备经现场比对、标准物质测试,技术指标超出规范限值2倍及以上;擅自中断数据采集传输、违规标记处理数据,导致数据失真,影响环境评价结果;其他违反监测规范、造成数据失真的行为等4类行为被认定为监测数据失真。
针对监测数据造假突出问题,新规细化六类“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两年内因数据造假被处罚后再次同类违法;造假违法所得超10万元;违规篡改、伪造10份及以上监测记录与报告;删除、破坏设备运行日志导致数据无法溯源;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严重造假行为将依规从严处置,相关违规行为全部纳入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按照规定,我区将依托在线监控平台常态化筛查违规线索,对轻微违规行为采取约谈提醒、督促整改等柔性监管方式;对数据失真、设备异常运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坚决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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