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推动补充工伤保险拓围扩面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
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宁夏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多措并举推动补充工伤保险政策拓围扩面,为企业减负的同时,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
根据意见,待遇补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工资福利补偿金,工伤事故住院医疗费补偿和职业病医疗费补助金。交通事故和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行业风险类别,设定三个参考缴费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5元、7元和10元。
针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意见明确,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给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补充工伤保险按30%、50%、70%分三档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偿。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与工资福利补偿金两项合并支付,根据缴费标准、伤残等级分三档、十个等级支付补偿金,其中一级补偿金分别为3万元、5万元、7万元;十级补偿金分别为0.05万元、0.1万元、0.8万元。
对于工伤事故医疗费补偿,意见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超出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资金分三档补偿给个人,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的补充到用人单位,每位工伤职工每次事故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限额分别为3万元、5万元、8万元,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报销累计最高限额8万元、10万元、12万元。此外,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之日起第180天后,因工作原因被鉴定为职业病的,每次住院所需医疗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剩余部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三档报销,年度内职业病医疗费报销累计最高限额分别为每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
据了解,自2023年7月起,宁夏先行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通过实践探索,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经办流程和服务标准,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十五五”期间,宁夏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鼓励工伤风险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率先参加,切实分担企业经济压力,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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