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实施
■ 严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 对各领域的资金分配不按固定比例切块
■ 动态跟踪相应的投资计划转发和执行
12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获悉,我区日前出台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实施。
办法明确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主要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具体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我区并明确需由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养老托育、体育、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公益性项目;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等项目;对推进高新技术、资源节约、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增收等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办法指出,自治区各部门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向,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且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对各领域的资金分配不按固定比例切块,以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成熟度、合理工期和统筹投资规模等情况进行研究安排,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办法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处室要加强对本处室负责的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动态跟踪相应的投资计划转发和执行,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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