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实施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采取定额奖励和按比例计算相结合的方式,对查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奖励500元,查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损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元;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按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不纳入奖励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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