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月1日起,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环节全链条做了明确要求。
规定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危险行为做了禁止性要求,并明确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规定禁止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载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对在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过渡期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规定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明确政府应当加大对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办公单位按要求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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