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大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决定
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宁夏行”活动 多种方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监督
8月2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决定》。这是今年宁夏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及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深刻汲取银川市兴庆区富洋事故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的务实之举。
决定明确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的;明确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主要领域和重点内容;明确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的方式和具体举措;明确了自治区人大代表、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中的责任;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强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需进一步落实的主要责任;强调了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
决定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宁夏行”活动,根据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按照法定程序,选择若干事关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其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报告,并选择安全生产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在每届内开展不少于两次专题询问,并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等方式进行强有力监督,确保监督取得实效,推动党委部署要求和法律法规落地落实。
“为了深刻汲取银川市兴庆区富洋事故沉痛教训,依法履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党委部署要求落地见效,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作出决定十分必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述文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事务处处长范子荣表示,按照决定里的要求,今年8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安排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同时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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